2023年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发表时间:2023-12-01 14: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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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城市以城市行政区域(含郊区)面积为基准;

2.县城以县城行政区域(含郊区)为单位

3.建制镇以镇人民政府所在乡镇区域为范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的非农业人口,人口在2000人以上,工商业相对发达的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财产税由财产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由经营管理单位支付。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由经营管理单位支付。财产权出让纠纷未解决的,由财产的保管人或者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典当行、不动产托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财产税按照扣除财产原值3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

不动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入账簿的不动产原值。纳税人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备案的不动产,其原值虚假或者无原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对同期同一类型的房地产进行核查。

出租房地产的,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算房地产税的依据。

第五条房地产税按照房地产残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如果按照不动产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使用的不动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地产;

4.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住房)、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等公共和公益性机构;

5、非经营性自用房地产;

不允许使用的危险建筑物和财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的其他免税财产。

第七条民族地区、山区等地区新设镇,县人民政府因经济不发达、住房条件差等原因要求暂缓征收的,县税务局可以报省税务局批准。可能会暂停征收财产税。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纳税人的税务机关申请,并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关心。

第九条财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将现有不动产的位置、结构、建筑物或房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向不动产申报。向主要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的地址变更、新建或购置不动产、产权转让、房屋增建、增减原值、改建、出租或经营免税不动产房地产在变更、竣工、收购、转让、增建、改建后竣工。并在租赁经营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税收征管办法》。

第十二条财产税由财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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