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咸宁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发表时间:2023-09-16 18: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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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是指当地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外省、市在职人员,并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学历高于本地人才引进最低要求的人才来本地工作!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和租房补贴新规,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咸发[2009]第3)、进一步提升我市高水平发展为引进人才,实现“五个一”人才队伍建设目标,为建设鄂南经济强市和经济强市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撑。推进“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我市外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或操作技能高超、能解决工作中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问题的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博士生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高级管理人才、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可操作性问题的高级技术人员、关键技术岗位急需的专业人才;

(六)急需经济、文化、艺术、公共管理等领域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二、介绍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才与引才并举,改善投资环境和改善就业环境的原则,实行自由、开放、宽松的政策。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一)以调动、借调、就业、引进人才等形式在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或以专利、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设立、联合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

(二)设立、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工作;

(四)承担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五)开展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座等活动;

(6)合法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六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处。该局专门负责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各职能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编制、财政、劳动保障、公安、建设、国土、教育、科技、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人才政策。落实、简化程序,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七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程序:

(1)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经济建设、职业发展和完善人才梯队结构的需要,制定下一年度的人才引进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政府人事部门。

(2)发布信息。根据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的收集,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组织开展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沟通交流及时与他们。曾在电视、报刊和“咸宁人力资源大学高考网”等媒体上发表。

(三)申请受理。拟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从“咸宁人事高考网”下载填写《咸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表》,带上??申请书(我的愿望、工作思路、期望目标),以及我的简历(从大学开始,时间不间断),毕业证、学位证和工作证明复印件,反映专业水平和成就的书籍目录,重要奖项,过去完成和在研的研究项目五年,到咸宁市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

(4)评价与评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用人单位对引进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确定人选范围,报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5)进口办理。组织部负责为党群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颁发《人才引进证书》,人事部负责为行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颁发《人才引进证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凭《人才引进证》,可直接办理增加计划、编制审批、工作任用、户口迁移等手续。

三、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八条政府在发展公务员区的过程中发展专家区,专门用于解决引进外国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来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由市政府提供住房;博士生和一定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5年以上(含5年)的服务合同,可以以高于公务员小区的价格购买或租赁。

第九条对来我市落户并工作满5年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安置补助: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

(二)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5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8万元;

(四)博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53万元;

(五)研究生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万元。

安置补助费分5年按年等额支付。其中,在政府全额资助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与市财政按2:1的比例负担,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负担。

第十条携带研究开发项目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纳入本市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获得本市科技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在西安辞职或辞职,手续齐全的,由本人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重新归档程序;离职,离职前与重新备案后的工龄相结合,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持《人才引进证》办理户口登记。对户籍关系暂时难以进城或不愿进城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公安部门核发《引进人才居住证》。持有《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上与本市常住人口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设置和岗位数量的限制。每年,市编委都会单独划出一部分职业建设计划,专门用于机构建设满员时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离开用人单位时,其人员编制将被撤回,灵活管理

实行“在职人员、离岗人员”。对确有工作需要并具备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考核安排相应岗位,报市委确认。不能安排相应岗位的,享受原待遇;对所获得的各种荣誉和称号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已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办理就业手续,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的限制。在单位。对真正有真才实学、学有所成者,允许用人单位在低层岗位聘用高层次人才;对在我市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简化晋升中级职位的程序,免去外语、计算机和专业知识考试,对高级职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成绩突出、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和资格方面可适当放宽。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为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参与推荐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市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五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可实行年薪制、协议薪、项目薪或科目薪等。用人单位按照最佳确定报酬的原则与本人协商。鼓励在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采取技术股份、智力股份、管理股份等新的分配方式。在事业单位紧缺的一些专业领域和关键岗位,可实行主任制、领导制和特聘制,月薪可享受单位平均工资的2-5倍,财政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专项补助30%-50%。

第十六条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随迁配偶及子女符合招(用)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落户。大学应届毕业生子女享受与我市学生同等待遇。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需要上学的,在公办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一律免收择校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当由用人单位定期进行体检,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建立人才休假制度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专家休假,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政府人才专项资金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鼓励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合作、技术投资等形式从事其他专业服务,促进人才与项目的融合。

(一)在技术成果转化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参与专利、发明、特殊技术等要素的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二)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三)以技术、项目、资金等形式来长江工业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项目启动资金50万元,享受园区土地、办公用房、住房、税收生产5年内,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份额的30%;投资具有技术或科研成果的企业,可占企业总股份的40%以上。本市自主创新岗位聘用专家享受本市企业自主创新岗位计划相关待遇;博士后赴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开展技术创新,合作研究项目由政府资助5万元。.

(四)外国专家来我市开发产品、推广先进技术、改进企业管理、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和人才培养,符合国家人才引进项目规定的,可向市政府报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引进外国人才专项资金。

四。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进入我市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存放在市人才中心,由人才中心统一管理。

.市人才中心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免费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条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单位为主。用人单位要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关心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市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跟踪引进人员的工作和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引进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接受引进人事政策咨询,协助申请获得财政补贴;对引进人员进行任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引进人才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市人才补助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拨付。

鼓励国内外团体或华侨华人、名人在我市设立人才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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