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落户新政策2023细则(南京最新买房和人才落户政策规定)

发表时间:2024-01-09 21: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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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政策一直备受关注。落户,就是在某个地方登记户口,并长期留在那里。在某地落户,必须符合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方可落户。那么2018年南京落户新政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南京购房落户的最新政策法规是什么?高考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南京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南京市本科及以上学历和技术技能人才落户南京实施办法(试行)》来了!该措施于3月1日生效。

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三类人群:

一是学术型人才,即:硕士以上学历或4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含海归);

硕士以上学历或40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生:

①入户申请表;

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③《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明报告》可直接落户南京!

2.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国家以上(含三级)职业资格(技能)资格者。

与2017年2月1日实施的《准入办法》相比,市委一号文件进一步放宽了落户条件。一是取消对就业和社保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就业不再是先决条件。二是放宽年龄要求。本科生年龄在35-40周岁之间,技术技能型人才不设年龄限制。三是放宽学历教育形式。《准入办法》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必须取得学士学位,《人才落户实施办法》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还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和现代远程教育在国民教育序列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高等教育。

关于印发《南京市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信息》关于《技术技能人才落户宁夏实施办法(试行)》“注意

宁宫规[2018]1号

各公安分局、区(园)人社局、江北新区社会局: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宁维发[2018]1号)、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南京市本科以上人才》。《技术技能人员落户南京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我们。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7日

南京市本科及以上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信息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卫发[2017]第八条)[2018]一号文规定,为着力打造国际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动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2章对象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籍迁入我市市区:

(一)取得硕士以上学历或40周岁以下本科学历(含留学回国人员);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三)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技能)的。

第三条夫妻双方依照本办法申请搬迁户籍的,可以同时申请未成年子女搬迁。

第三章程序

第四条申请人凭学历申请迁入我市,须在学信在线出具《教育部学历证书邮箱》。登记表》或教育部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定情况报告》;留学归国人员必须接受教育教育部服务中心出具的教育部留学(出国)学位证书,或教育部出国证明。外国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户口迁入我市的,按技术、技能水平,须先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技能),然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条取得硕士学位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者取得学士学位的40周岁以下的毕业生申请户籍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申请;\\n(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在线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或教育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国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申请户口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在境外取得的教育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外国(海外)学位证明。

第七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申请户籍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八条取得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并申请户口的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申请;

(二)常住户口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第九条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户口簿和亲属隶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本人在本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进行户口登记,并提交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登记并提交合法稳定的居住证、常住户口簿和直系亲属户口簿。家庭关系,经业主同意解决;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在本单位集体户内登记。账户,并提交单位同意结算。不符合上述户口登记条件的,应到市服务中心集体户口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在合法稳定的居所或者单位集体户内申请户口的,应当向当地户籍管理中心和公安派出所申请;在管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市级户籍申请窗口、区级户籍处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材料应当报市级公安机关、区级户籍中心,公安派出所报区级公安机关。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批准结果退回原公安机关。市级户籍窗口、区级户籍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在搬迁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搬迁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本市市区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宅;房屋租赁证明;本市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租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住房出租房屋使用证明等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人员,包括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的人员。班级人员。和三级人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孩子,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未完成司法程序,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犯罪的,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5年内不予受理;原产地加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居民登记管理条例》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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