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包括买房落户、新生儿落户、人才落户等。商品房和住宅均可登记。新生儿必须有父母一方在当地的户口,方可办理登记手续。人才需满足两年内大专毕业要求,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可落户。以下为落户条件及落户购房补贴政策,仅供参考。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补贴补贴和改革补贴的精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生活负担,决定自2013年起实施。10月15日起,规范调整实行职工住宅采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遗属;
(二)市社会保障局和市退休管理中心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和遗属;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户。
二、补贴标准
分配标准根据不同层次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现行供暖价格(3.28元/平方米/月)和单位所在小区规定的供暖月数确定。(6个月)计算。对低保户和幸存者的家庭取暖补贴按户发放。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退休人员。
1、处级干部2560元/人/年;
2.处级干部、正、副高级技术职称2170元/人/年;
3、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技术员、中级职称人员、处级以下离退休人员1770元/人/年;
4、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科员、助理,高级职工和中级以下干部职工1380元/人/年。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1380元/人/年;
(三)幸存者1380元/户/年;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1380元/人/年;
(五)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户每户每年1380元。
三、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和留存户由市委老干部局批准。
(三)企业退休人员和遗属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休管理中心批准。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批。
(五)享受范围重叠的,取暖补贴只能按一种状态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4.付款方式
职工住宅供暖补贴每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留守家庭供暖补贴由财政拨款所属单位发放;.区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遗属取暖补贴由市社会保障局一次性发放;市退休管理中心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和遗属供暖补贴由市退休管理中心一次性发放;失业人员取暖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低收入户供暖补贴由民政部门发放。
五、补贴资金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的住宅供暖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分别承担;退休人员和遗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仍按原渠道安置;市退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和留存户的住宅供暖补贴仍由乌海神华能源公司承担。
六、相关要求
各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供热补贴范围和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筹集资金,确保供暖补贴资金发放足额到位,杜绝外泄。采取的行为,错误地采取。在组织实施供暖补贴资金分配过程中,要积极帮助地方供热企业做好供暖费用拖欠清理工作。
七。其他
市单位和企业按本通知执行,供热补贴资金自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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